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下面华律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对提单债权性质的不同观点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
1.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提单合同”的提法经常见于诸多海商法学著作。这种看法又可梳理出以下三种观点:
(1)代理说,主张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收货人订立的,具体签订合同的托运人只是代理收货人行事。
(2)合同让与说,主张提单转让使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也进行了一次“合同让与”,收货人因让与成为运输合同下新的主体。
(3)第三方受益人说,主张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是为收货人利益订立的运输合同。
2.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单所具有的债权性质也源于合同关系,但这一合同并非运输合同,而是在持单人、承运人之间因“要约、承诺”而新产生的独立合同,即“默示合同”说。认为提单债权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理由与第一种观点不同。它不认为提单关系是运输合同的派生,而认为是一种新产生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提单性质所体现的债权关系并非合同关系。部分台湾学者所持的“法律规定说”和“证券权利说”,即体现这一主张。
总之,以上各学说虽然都能一定程度上说明收货人权利义务的来源和性质,但都不能与海运实际情况、当事人意图及我国现行法律结构完全符合。问题的根源在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是随着提单的流转性这一海运的特殊现象发展起来的,具有海商法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中的一般原理来解释收货人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在此认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主张的债权关系不应该用运输合同关系来解释,而应是因提单签发而成立的相异于运输合同的独立的债权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在我国用证券关系说来解释较为妥当。
二、债权的内容有哪些
1、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基本权能,因为债权本质上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效力上看,债权人只能依据其债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依据债权取得相关的给付利益。
2、给付保有权
它是指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的给付。债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就是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出的给付,因此,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后,并不能基于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即为其保有债务人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3、抵销权
它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法律明确禁止抵销的情形(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外,只要符合抵销条件,原则上也应当允许抵销。
4、保全权
它是指在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权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5、受领权
它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而且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之后,债权人有权受领,从而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没有作出给付情形,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基于受领权,债权人原则上是适格的受领主体。当然,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也并非必须亲自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可以指定第三人受领给付,该第三人被称为“受领辅助人”。
三、同债权的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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