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时间:2023-05-16 11:42       来源: 华律网整理        作者&编辑: 网络
带薪休假是工资福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民生网小编为您详细进行解答。

一、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带薪休假是工资福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将补休清零。

因此,没有休年假的职工们不用担心,你尚未休的年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单位不给补休年假,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二、因为年休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几年

1、因为年休假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的,则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温馨提示】:小编告诉您:因为年休假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的,则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民生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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