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可以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属于自诉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可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两种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是自诉案件,而除此之外则属于公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但是有可能符合第二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1)属于轻微刑事案件;(2)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二、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有什么?
1、情节较轻的,处拘留五日,可并处罚款二百元;
2、情节一般的,处拘留七日,可并处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节较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十日,可并处罚款五百元;拘留十二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拘留十五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情节较重的情形:
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1)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三百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五百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三百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二百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4)聚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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