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因工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在东莞,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现阶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工伤认定的案例:
李某1963年7月24日出生,于2018年入职东莞市一家玩具公司工作,后来公司更名了,他也不理会这个。2023年11月15日6时15分左右,他在出租房骑电动车去上班的途中,去去公司途经至357省道+400米(东莞市寮步镇石新街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家属从老家赶到东莞,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配合。2023年11月21日,家属便以申请人的名义向东莞市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情况,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李某死亡的当天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