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异地管辖强制戒毒决定纠纷

时间:2024-11-08 11:09       来源: 蔡思斌律师团队        作者&编辑: 网络
原告陈某因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其住所地管辖法院,即鼓楼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陈某系缅甸返回人员,被遣送回国后由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2023年12月,源汇分局在对其调查询问的过程中,陈某供述在2022月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缅甸多次吸食“K粉”“开心水”等毒品。

公安机关通过提取其尿液进行毒品检测,发现尿液氯胺酮呈阳性。通过提取其毛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MDMA ”“MDA ”均呈阳性。陈某对检测无异议。2023年12月28日,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禁毒大队向陈某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

2024年1月11日,被告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向陈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24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陈某对该决定不服,委托律师向其住所地管辖法院即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了毒品尿液检测及毛发检测。经检测,尿液检测的结果显示为氯胺酮呈阳性毛发检测定性分析结果均为阳性。根据陈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其在缅甸期间有四次吸食“K粉”“开心水”的经历,现经毛发检测检出两类以上的毒品,表明陈某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吸毒成瘾严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故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为期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法有据。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在作出案涉决定之前,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对陈某作出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成瘾性,导致一旦沾染上就会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不仅严重危害身心健康,还容易诱发犯罪,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莫要与毒品沾边,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鼓楼法院将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形成人人远离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