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法院:“案”含道理 | “六元”的代价能有多大?

时间:2024-11-08 11:10       来源: 蔡思斌律师团队        作者&编辑: 网络

近日,马尾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一部电动切割机,到马尾区聚福新村拆迁区附近想去切点钢筋,在拆迁区看见有两根包裹着电信光缆的长管。为取走这两根长管被告人陈某某便使用切割机将这两根长管上方的电信光缆全部切断,将两根长管拉出后出售,共获利人民币6元。

陈某某的行为造成附近200余户家庭网络、医院医保专线、财政专线、基站等网间通信阻断五个多小时,经测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7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某剪断电信光缆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电信光缆等通信设施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是影响广泛的民生工程,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信息化“公路”,切勿心存侥幸,破坏、盗窃电信光缆并从中牟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专家点评

陈俊秀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电信光缆作为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刑事责任的罪名认定上涉及罪名之间的想象竞合,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具言之,若行为人破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若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则构成盗窃罪;若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以评价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由于被告人盗割电缆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由于盗割电缆的犯罪数额较小,未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但该行为造成周边家庭网络、医院医保专线、财政专线、基站等通信阻断五个多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民事责任上,因实施破坏、盗窃行为损坏电信光缆,中断通信服务,侵害他人使用通信服务之权益,引致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近年来破坏、盗窃电信光缆的案件屡有发生,造成通讯中断、公共安全威胁、公私财产损失等多重危害。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网络通信的依赖程度较高,电信光缆的损坏将严重影响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本案判决充分揭示了破坏电信光缆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电信光缆的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