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下旬,钱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与他人有土地纠纷需要政府部门确权后,谎称黄某某有关系可将土地确权给张某某一方。张某某信以为真,将8万元现金交给钱某办理请托事项,后钱某将部分现金转交给黄某某。事后,该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另一方,张某某要求退钱,张某等人以正在办理为由,拒绝退款。
台江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与钱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8万元。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台江法院对黄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法院对违法所得的处置部分,追缴黄某某与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非法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捞人”活动而产生的“非法请托型”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疏忽对被害人请托行为的法律评价,迳行判决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请托款,忽视通过个案构建社会公平秩序。该类型案件被害人所托事项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不应为法律所允许,在权益保护方面,本案被害人应与一般诈骗案件的被害人作出区分。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非法请托款”,则与大众正义观相悖,对社会公平秩序造成冲击。本案二审对被害人的非法请托行为给予法律层面的否定评价,改判将被害人非法请托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增加了不法请托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有助培养公众的法治公平意识。